《关于转让、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》补充协议

补充协议

 

甲方:资溪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

乙方:资溪县利民殡仪馆

本补充协议是根据《关于转让、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》(以下简称“合同”)中需要完善、修改的内容而制定,为了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协议双方自愿、平等、公平地达成以下协议:

2003年9月16日,原县民政局与周春兰,签订的《关于转让、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》中第十条:“在乙方经营期限内,全县范围内不得兴建第二家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”的内容存在限制竞争行为。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和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经甲、乙双方协商一致,同意将《合同》内的第十条约定内容进行剔除,原《合同》内的其他相关条款和权益都将保持不变。

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。

 

甲方(盖章)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乙方(盖章):

法定代表人/授权代表签字:     法定代表人/授权代表签字:

日期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日期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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