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五章罚则,第十八条:未经批准,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,责令恢复原状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
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 * 标注
评论 *
显示名称 *
邮箱 *
网站
在此浏览器中保存我的显示名称、邮箱地址和网站地址,以便下次评论时使用。